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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和新闻报道的公告


2014-01-22 10:27:49   来源:民办教育处   撰稿:ljz转   摄影摄像:    ;  评论:0 点击:

      近年来,在陕新闻媒体高度重视陕西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宣传民办教育发展的典型学校与特色经验,为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但与此同时,个别媒体在刊播民办学校招生广告、进行相关专题报道和组织教育评优表彰、教育论坛等活动中,存在报道民办学校办学情况不客观、宣传内容不实、校名使用不规范以及对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内容描述不准确、不规范等问题,一些评优表彰活动授予民办学校各种高、大、全的社会荣誉,引起群众的强烈质疑。为此,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高校、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民办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及民办社会文化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审批管理,以上学校持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学校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年,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会对本部门主管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进行审核备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方可印刷或在媒体上刊播。
      三、新闻媒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广告服务,查验民办学校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按规定不得发布。民办学校对媒体刊播的本校招生广告、专题报道等宣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新闻媒体对因刊播未经民办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专题报道等所引发的问题应负相关责任。
      四、针对媒体对民办学校的新闻报道、评优活动和广告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我厅已专门致函各在陕新闻媒体,提出意见和建议,力促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积极向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共同营造民办教育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广大学生和群众要提高警惕,依据国家招生考试制度的要求报考民办学校。勿抱侥幸心理,轻信中介招生人员许诺毕业发证和减免学费的承诺,严防报考没有办学资质的“黑校”。 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理性理财,远离高息集资活动。如有疑问,可通过查询办学许可证、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民办学校详细信息。省教育厅主管的民办学校信息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可登陆省教育厅官方网站(http://www.snedu.gov.cn)查询,有关意见、建议和诉求可在网站“公众信息服务平台”互动栏目留言。
      联系电话:029-88668637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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