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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5年西安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3-30 09:26:56   来源:西安市教育局   撰稿:ljz转   摄影摄像:    ;  评论:0 点击:

各区县教育局、沣东新城教育局、有关学校:

现将《2015年西安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教育局

2015年3月9日

2015年西安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

特长生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陕西省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陕教体〔2008〕4号)精神, 以及西安市2015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安排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动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为目标,坚持“严格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全程监督,扩大学校的招生自主权,扩大考生的选择机会,为建立高水平的中学生体育、艺术后备队奠定基础,促进我市学校体育、艺术教育事业发展迈向新台阶。

二、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项目

(一)全市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项目如下:

1.体育特长生招生项目(14个):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击剑、围棋、轮滑、举重、游泳、射箭、射击、健美操。

2.艺术特长生招生项目(6个):声乐、器乐、舞蹈(不含体育舞蹈)、戏剧(曲)、美术、书法。

(二)对于其他体育、艺术类招生项目,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按照有关特长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

三、招收特长生学校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城六区各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须经市教育局进行资格认定,三区四县各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须经区县教育局进行资格认定。

(一)符合招收体育特长生学校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2.市级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示范校。

3.西安市学生体育团队所在学校。

4.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基地和训练中心所在学校。

(二)符合招收艺术特长生学校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级艺术教育示范校。

2.教育部评定的“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

3.西安市学生艺术团队所在学校。

4.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招收艺术特长生班资格的学校。

四、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计划列入各学校招生总计划中,与招生总计划同时申报、同时下达。

(一)招生计划确定办法。

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

⑴ 国家级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示范学校或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生数量不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7%;

⑵ 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生数量不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5%;

⑶ 市级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示范学校或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招生数量不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3%。

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

⑴ 国家级艺术教育示范学校、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招生数量不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7%;

⑵ 省级艺术教育示范学校招生数量不超过本校招生总计划的5%;

⑶ 市级艺术教育示范学校招生数量不超过该本校招生总计划的3%。

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基地和训练中心,具有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班资格的学校,以及西安市学生体育、艺术团队所在学校,其特长生招生计划根据项目或学生团队建设需要确定,并控制在适当规模。

(二)招生计划申报审批程序。

城六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申报审批程序为:由学校提出招生计划初步意见,报经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区教育局汇总填报《2015年西安市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汇总表》(见附件)于3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审批。同时,各申请特长生招收学校根据《西安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15年基础教育分区县招生计划建议数和编报普通中学分校招生计划的通知》(市教发〔2015〕13号)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五、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资格认定

(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资格要求。

报考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生须同时达到学业水平和专业水平两个方面要求,方具备报考资格。

1.学业水平要求:在初中阶段学业水平良好,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体育、艺术方面具有突出才能和表现的初中毕业生。

2.体育特长生专业要求:在初中阶段参加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省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学生体育竞赛(不含趣味运动会和单项技术比赛),集体项目或单项比赛获国家比赛前16名,或省级比赛前8名,或市级比赛前6名,或区县级比赛前3名的初中毕业生。获奖项目需与体育特长生招生项目一致。

3.艺术特长生专业要求:在初中阶段参加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省艺术教育委员会主办的学生艺术类竞赛,集体项目或单项比赛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的初中毕业生;在区县教育部门举办(须已在市教育局备案)的艺术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的初中毕业生。获奖项目需与艺术特长生招生项目一致。

(二)体育、艺术特长生资格认定办法

报考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生需出具参加相关比赛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对于参加集体项目比赛获奖的,需由学校或区县教育局出具有关比赛获奖情况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体育、艺术特长生资格认定程序为:由学生所在学校进行资格初审,所在区教育局进行复审,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

三区四县体育、艺术特长生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上述工作程序进行资格认定,经本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专业测试

凡报考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应的专业测试,测试合格方可取得2015年体育、艺术特长生录取资格。

1.城六区(含沣东新城原未央区考生)报考通过资格审核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必须通过市中招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方可取得2015年体育、艺术特长生录取资格。

报考经省教育厅批准具有在全省范围招收特长生资格学校的非城六区考生,也须参加城六区统一测试。

2.城六区体育、艺术特长生专业测试工作采取“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即统一测试专业人员、测试时间和地点),统一公示,统一审查,统一上报”的方法。体育、艺术特长生统一测试工作在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市教育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区四县参照城六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工作的组织及要求,制定本区县测试工作方案,报市教育局审定后自行组织实施。

七、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录取

(一)城六区特长生录取方法

1.对体育、艺术专业测试合格、参加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城六区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60%的考生,由招生学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2. 城六区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可在城六区范围内进行录取。

3.由特长生、招生学校之间协商报考、招收意向。通过统一专业测试的学生,按照招生项目与学生报考专业一致的原则,向有关学校提出申请。招生学校依据招生计划提出拟招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育考试中心。招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市级专业考试合格的考试进行校级专业测试,专业测试要公开、公正、透明。通过市级专业测试的资格考生,可参加不同特长生招生学校的校级专业测试。

4.专业测试合格且与招生学校达成录取意向的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在“体育、艺术特长生”相应栏目中必须填涂与意向学校一致的志愿信息。未填报意向学校或填报其他学校的考生将不予录取为体育、艺术特长生。

5.招生学校未完成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转为统招生招生计划。

(二)三区四县特长生录取工作

三区四县体育、艺术特长生由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参照上述工作程序进行录取,经本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上报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区四县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原则上只能在本区县范围内进行录取

八、加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一)落实工作责任

2015年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在市中招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中招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及考试部门、有关学校要落实工作责任,主动配合教育督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公示制度

为确保特长生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市、区县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的招收项目、招生范围、招生计划等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组建巡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

(三)完善诚信制度

在特长生招生过程中,区县教育部门要与有关学校、教师、学生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在招生学校资格认定和特长生资格认定、测试、录取等环节中缺乏诚信的学校和个人,由各级教育纪检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经查实,取消其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资格,并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

(四)加强招生宣传

各初中学校要及时向本校毕业生宣传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政策,按时组织特长生报名及初审工作;各招生学校要加大特长生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面向社会、考生及家长及时公开本校的特长生招生计划、工作方案以及招生工作进展情况,保证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招生管理

1.规范招生过程。各招生学校不得自行组织任何形式的专业测试,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未经批准不得跨专业招生。

2.规范收费行为。资格学校要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高中收费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120号)中的高中收费标准。同时有关单位和学校不得在统一专业测试中收取考生的任何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取消该校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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