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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2014-09-22 10:36:05   来源:陕西省教育贷款与教育工程项目管理中心   撰稿:ljz转   摄影摄像:    ;  评论:0 点击:

陕教贷办〔2014〕20号
 
省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好地满足学生国家助学贷款需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省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资格认定
      (一)本、专科学生。
      1.学生生源所在省份未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2.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内备案;
      3.高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办法参照《陕西省教育厅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2号)中的“认定条件”。
      (二)研究生。
      1.已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新生或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2.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由学生所在高校予以认定;
      3.高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具体办法参照《陕西省教育厅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2号)中的“认定条件”。
      三、经办银行
      我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专科生、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前各高校本专科生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各业务办理机构不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全日制研究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亦在中国银行同一机构办理。
      四、贷款相关材料报送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0〕10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2010〕23号),各高校要继续上报《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报表》(季报表),要确保数据完整准确、报送及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精心组织、积极实施。各学校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关于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42号)规定严格实施,同时承担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并配合经办银行核准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与中国银行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联系人:柳一斌
      电 话:88668914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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