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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轨道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教育督导条例》答记者问


2012-10-24 14:24:43   来源:   撰稿:   摄影摄像:    ;  评论:0 点击:

   在国务院正式颁布《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际,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从1977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教育督导制度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教育的改革发展逐步完善。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列为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国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但是,一直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完整的关于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  

  颁布实施《条例》有四个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历史新阶段。二是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强国都在加强教育督导。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建设了一支近5万人的专兼职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三大体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导基本工作制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问:《条例》的颁布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条例》是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规,标志着教育督导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必将推动教育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一是有利于完善教育的基本制度,形成与决策、执行相协调的更为有力的教育督导制度, 推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变当前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的“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情况。二是有利于加强依法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教育职责,推动教育的优先发展。三是有利于各级各类学校素质教育的实施,督促学校依法办学,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四是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督促当前教育中存在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推动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问:《条例》做了哪些主要规定?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制定《条例》是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是为了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条例》共分五章二十七条,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民政府的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在中央是国务院的督导机构,在地方是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为改变当前大多数教育督导机构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状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强化了教育督导机构和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与教育决策、执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教育行政监督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是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过去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督导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学校。明确把各级各类教育纳入督导范围,督导对象扩展到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四是确立了督学地位。国家实行督学制度。这为进一步建立督学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奠定了基础。

  五是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确定了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监督的公开、公正和有效。 

  六是强化了监督问责。督导报告应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问:如何贯彻落实《条例》? 

  答: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从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把教育督导作为教育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把教育督导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导向进一步发挥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使教育督导成为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有力保障。  

  第一,健全“督政”、“督学”、监测体系,推动教育规划纲要的落实。建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监督、评价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发展和管理教育的责任。开展“督学”工作,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适应教育督导全覆盖的新要求,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督导评估标准,开发督导评估工具,改进督导评估方法,形成科学完善的学校督导评估体系。加强质量监测,推动教育评价模式改革。探索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科学发展的质量评价体系。运用监测成果,对教育质量进行动态的、科学的分析,深入研究人才成长规律、教育管理规律和教育评价规律,为改进教育教学、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提升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督导职能相适应的、独立行使督导职权的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增加编制,配足人员。建立督学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以专业化为核心的督学资格标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模,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督学,努力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全面提升教育督导水平。  

  第三,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教育督导工作。各地要依据《条例》,制定和修订本地教育督导法规。教育督导机构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督学聘任办法、督学管理办法、教育督导工作规程等规章,健全教育督导的法规和工作规范,使各级教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第四,完善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果。各地要根据《条例》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问责机制,将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强化限期整改环节,督导活动结束后,要求被督导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要进行复查,必要时可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确保每次督导都行之有效。要定期发布督导评估报告,让全社会了解教育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督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建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和重大创新,宣传教育督导的新成果、新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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