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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痘防控方案(2019年版)


2019-11-11 17:00:34   来源:艺体实验中心   撰稿:康茹(转载)   摄影摄像:    ;  评论:0 点击:

水痘是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 ( varicella-zoster virusVZV) 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水痘为原发性感染,临床症状是同时出现的全身性丘疹、水疱及结痂。

水痘在我国属于非法定报告传染病,我省将水痘参照丙类传染病管理。近年来,全省因水痘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年增加,且多发生在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严重影响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学习生活。为有效应对水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疫情综合防控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一)及时发现水痘病例,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二)掌握水痘疫情流行特征及影响因素,强化风险评估及预警,为制定和调整预防控制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范水痘聚集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等工作。

二、病原学

水痘病原是人类疱疹病毒第三型,属疱疹病毒科,为双链的脱氧核糖核酸(DNA)病毒,直径为150200nm,为有包膜的三维对称20面体。病毒糖蛋白至少有8种,包括gEgBgHgIgCgLgKgM,主要存在于病毒包膜和感染细胞的胞膜中,与病毒的致病性和免疫原性有密切关系。

水痘-带状疱疹病毒(VZV)在人体以外的环境中抵抗力弱,不耐热,不耐酸,对紫外线和消毒剂敏感,用乙醚或含氯消毒剂可灭活。在人体的痂皮中不能存活,但是可在疱疹液中长期存活。 

三、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病人是唯一传染源,水痘潜伏期一般为1221日,平均14日。病毒存在于患者上呼吸道和疱疹液中,从发病前 12 天到皮疹完全结痂为止均有传染性。易感儿童接触带状疱疹病人后,也可发生水痘。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和直接接触传播,也可通过接触被污染的用具传播。 

(三)易感人群  本病传染性极强,人群普遍易感。易感儿童接触后90%发病,6个月以下婴儿较少见。孕妇患水痘时,胎儿可被感染。病后可获得持久免疫,二次感染发病者极少见。

(四)流行特征  陕西省水痘发病高峰主要集中在每年5月~7月和11月~次年1月,易在托幼机构、学校等集体单位引起暴发或流行。

四、监测病例定义

(一)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

(二)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23周与水痘病人有接触史或者当地处于水痘高发季节。

2.临床表现

起病较急,年长儿童和成人可出现发热、头痛、全身倦怠、恶心、呕吐、腹痛等前驱症状,持续12天后才出现皮疹,小儿则皮疹和全身症状同时出现;皮疹首先见于躯干和头皮部,以后延及面部和四肢,呈向心性分布。以皮肤、粘膜上成批出现红色斑疹、丘疹、疱疹和痂疹为典型特征;其中疱疹位置表浅,椭圆形,直径35毫米,壁薄易破,周围有红晕。

3.实验室检测

3.1 血清学检测:一个月内未接种过水痘疫苗,水痘-带状疱疹病毒IgM抗体阳性;或双份血清(间隔24周)的水痘-带状疱疹病毒IgG抗体滴度呈4倍或4倍以上增高。

3.2 病原学检测:分离到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或直接免疫荧光抗体法(DFA)检测到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抗原;或多聚酶链反应(PCR)检测到核酸。

(三)病例分类

1.临床诊断病例

具有流行病学史,且伴随典型的皮疹表现即可做出临床诊断。

2.确诊病例:符合以下任一条为确诊病例:

3.2.1  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3.1

3.2.2  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符合3.2

五、病例发现

1.医疗机构:及时发现、诊断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

2.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 28932-2012)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要求,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和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

六、疫情报告与监测

(一)散发病例: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水痘病例,必须参照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要求进行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水痘病例后,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病种分类为其它传染病-水痘,疾病编码为“9811”)。

市、县(区)疾控中心每日登陆“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水痘病例在24小时内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发生于幼托机构、学校等集体单位的水痘病例,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二)聚集性疫情: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水痘病例。聚集性疫情发生时,应当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接报后对信息进行核实,未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不上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疾控机构接报后对信息进行核实,确定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网络报告,同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疫情实际情况,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为依据,对疫情级别进行判定。

对于水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区)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核实诊断,开展现场调查,酌情开展标本采集及检测,积极落实综合防控措施。在末例病例发病21天后,如未出现新病例,可终止事件,上传结案报告。

七、防控工作

(一)日常防控

1.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水痘疫情流行特点,适时组织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专业人员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控制措施,指导辖区内水痘防控工作。

2. 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水痘监测报告和防控知识的培训。

1)疾控机构:主要开展预防控制技术的培训,包括水痘病例、聚集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及检测、疫情监测、疫点消毒等。

2)医疗机构:主要开展水痘诊疗规范、报告要求和防控方案的培训,包括诊断、报告、治疗、隔离、消毒、院内感染控制等。

3)其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当地教育部门指导培训学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的水痘防控业务。

3.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

按照《陕西省水痘减毒活疫苗接种指导意见》开展水痘疫苗常规接种。在履行“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下推荐适龄儿童开展2剂次水痘疫苗免疫程序:

首针接种在满12月龄起进行,第二剂接种最好间隔1年,最少间隔不少于3个月,最好在3岁入托前完成。

3周岁以上儿童,如果已经有一剂接种史,择期接种第二剂,至少与第一剂间隔3个月以上。

将水痘疫苗纳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内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技术指导,并及时开展水痘疫苗补种。

4.晨检、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发生水痘疫情的学校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开展21天的医学观察,加强晨检并开展因病缺课原因追踪,早期发现病人,及时隔离治疗。隔离期为自发病至水痘疱疹全部结痂后满3天。学生应持学校医疗保健机构认可的有效证明到学校或教务部门查验后方可复课

5.通风消毒

对公共物品进行擦拭消毒和湿式扫除,开窗通风有利于病毒排出室外。对接触水痘疱疹液的衣服、被褥、毛巾、敷料、玩具、餐具等,根据情况分别采取洗、晒、烫、煮、烧等方式消毒,且不与健康人共用。

6.健康宣传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水痘疫苗接种宣传,建议儿童、青少年及高危人群尽早接种水痘疫苗。

在政府领导下,与当地教育、宣传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信、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宣传单/宣传画等多种方式,开展水痘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告诫家长在水痘高发季节不要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不要与患病儿童接触;培养儿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二)疫情处置

发生水痘疫情后,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疫情形势,组织开展防控工作。疾控机构应尽快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处置,医疗机构迅速开展病例救治工作。

1.聚集性疫情

隔离救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例的隔离救治,同时做好医院感染控制等工作。

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搜索时间范围为首发病例发病前三周至调查之日。对首发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写《水痘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附件1)。了解聚集病例的临床表现、流行特征,同时开展病例搜索、追踪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和医学告知。

疫情动态监测:对聚集性疫情开展日常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

停复课建议:若聚集性疫情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水痘病例,疾控机构应当提出班级停课建议,期限为自最后一例水痘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起三周。发病学生复课要求同散发病例。

消毒方法:聚集性疫情的首次消毒及终末消毒,辖区疾控机构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毒专业人员必须到达现场进行指导。

做好手卫生,随时洗手,首选肥皂、流动水,按照六步洗手法规范操作,并使用流水冲洗干净,也可使用免洗手消毒液。

房间空气以通风为主,每天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也可使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进行消毒。

每天至少一次环境随时消毒,学生课后对门把手、桌面、水龙头、楼梯扶手等人员接触较多的部位,可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地面可用20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湿拖或喷洒消毒,自然干燥即可。

停课班级在停课后需及时进行一次终末消毒。

空气消毒:可在教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对空气进行移动式紫外线灯管辐照消毒,使用数量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若无此条件可用一些化学消毒剂如2%过氧乙酸(8毫升/立方米)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开窗通风。

物表及物品的消毒:台面、门把手、水龙头等手接触部位,以及常用物品可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浸泡或喷洒消毒,30分钟后清水擦洗干净。地面可用20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湿拖或喷洒消毒,自然干燥即可。

 宣传教育:鉴于学生和儿童的特殊性,学校或托幼机构放假后必须加强放假学生或儿童的健康教育,避免其在学校外的相互接触和聚集。

适时提出接种建议:疫情发生后,根据疫情规模,对病例所在班级或全校学生的水痘疫苗接种史进行调查,并适时开展水痘疫苗应急接种工作,应急接种工作原则上应在疫情开始处置后3天内完成。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聚集性疫情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流行病学调查:对所有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附件1及《水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表》(附件2),深入分析疫情的流行特征及疫苗接种情况,并将附件2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消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首次消毒及终末消毒,辖区疾控机构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消毒专业人员必须到达现场进行指导。具体方式可参照聚集性疫情的消毒要求。

应急接种建议:疫情发生后,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成员的水痘疫苗接种史进行调查。疾控机构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分散开展水痘疫苗应急接种工作,以避免造成公众恐慌及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应急接种工作原则上应在疫情开始处置后3天内完成。

停复课建议: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疾控机构应当对疫情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全校(园)停课建议,期限为自最后一例水痘病例被隔离或离校之日起三周,可根据病例监测情况适时延长。发病学生复课要求同散发病例。疾控机构出具预防控制措施建议书,指导学校或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家长和监护人的健康教育和居家儿童的健康观察。

八、督导与考核

水痘参照丙类传染病管理,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抽取部分县(区),对水痘监测报告工作和水痘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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