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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16-01-14 14:52:49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撰稿:ljz转   摄影摄像:    ;  评论:0 点击:

陕教明电〔2016〕2号

 

各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卫生计生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省疾控中心:

      近期,我省个别中、小学发生流感样病例聚集性疫情,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身体健康。当前气候干燥无雨,加之关中地区雾霾持续存在,重污染天气区域Ⅱ级预警已经启动,目前正处于进入流感的高发季节,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扩散和传播,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人员集中,接触密切,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发生传染病,极易传播和流行,造成极大社会影响。各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学校传染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高度重视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把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好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加强督导检查,狠抓措施落实,共同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防控措施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机制。实行属地化管理和领导责任制,校长是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防病工作负责人开展卫生防病业务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措施。各级学校、托幼机构负责人要切实做好学生晨午检和学生缺课原因追查工作,一旦发现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要立即向当地疾控机构进行报告。学校应依照当地卫生疾控部门的会商建议,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局部停课措施。各级疾控机构要坚持每日审核和分析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加强预警预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及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头,要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门诊工作,防范呼吸道传染病在医疗机构传播。各级综合监督机构要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完善洗手设施,强化消毒措施,落实晨午检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接种证查验等,确保各项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防病知识
      各市、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将宣传活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学校及托幼机构。各学校、托幼机构要通过校园广播、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班会、家长会、讲座等形式将传染防治知识教给每位学生,尤其是民办幼儿园的教室、食堂、宿舍等儿童集聚场所,要经常开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清洁卫生,提高学生的健康饮食和健康行为养成,增强学生自我保健意识。
      四、加强督导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各地要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专项督导检查,通报情况,研究措施,协同行动,督促落实。各级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联合开展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省教育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重点学校进行抽查,并对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不力、推卸责任、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学校传染病流行或蔓延等重大后果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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