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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的通知


2015-11-25 10:06:56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撰稿:ljz转   摄影摄像:    ;  评论:0 点击:

陕教秘〔2015〕9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各部(处)室、直属单位(学校):

      《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根据教育部、陕西省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贯彻执行。
      按照信访人投诉请求的内容,《清单》共列出三大类问题,即:申诉求决类问题(含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国家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特定类型的申诉、技术鉴定等12类问题)、揭发控告类问题(含行政监察、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立案侦查、纪律检查等5类问题)、信息公开类问题。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各地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报送工作中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16日
 
陕西省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
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1 申诉求决类问题。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作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1-1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此类问题应引导信访人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主要事项有:
      1-1-1 信访人反映人格权纠纷的。
      1-1-2 校园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1-1-3 信访人反映与高校附属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
      1-1-4 自然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1-5 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或经仲裁后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劳动者(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
      1-1-6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1-1-7 信访人所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
      1-1-8 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当的。
      1-1-9 信访人与学校(教育机构)之间的集资纠纷。
      1-2 仲裁。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或按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此类问题应引导信访人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主要事项有:
      1-2-1 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有仲裁条款的)。
      1-2-2 信访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
      1-3 行政复议。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主要事项有:
      1-3-1 信访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1-4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主要事项有:
      1-4-1 信访人认为其所获得的专利使用费或征地补偿过低。
      1-5 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登记等方式决定相对人具有某种法律地位。主要事项有:
      1-5-1 信访人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
      1-6 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主要事项有:
      1-6-1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涉及教师资格认定、教材审定、设立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
      1-7 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主要事项有:
      1-7-1 信访人要求国家赔偿的。
      1-8 行政补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主要事项有:
      1-8-1 信访人因土地征收、行政征用而要求补偿的。
      1-9 行政给付。指在公民处于失业、贫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殊状况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向其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主要事项有:
      1-9-1 信访人反映生活困难,要求给予经济帮助的。
      1-10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事项有:
      1-10-1信访人要求维护校园安全的。
      1-11 特定类型的申诉。广义上的申诉是指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内部申诉,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成员对所受处分或处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主要事项有:
      1-11-1 信访人反映学位授予相关问题的。
      1-11-2 信访人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1-11-3 信访人对高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1-12 技术鉴定。指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纠纷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主要事项有:
      1-12-1 信访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或出具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1-12-2 信访人反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问题的。
      1-12-3 信访人反映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
      1-12-4 信访人反映上下学或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问题的。
      2 揭发控告类问题。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的行为。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2-1 行政监察。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事项有:
      2-1-1 信访人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2-2 劳动监察。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主要事项有:
      2-2-1 信访人认为用人单位违法制定或实施劳动相关制度的。
      2-3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项有:
      2-3-1 信访人要求对学校或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的。
      2-4 立案侦查。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主要事项有:
      2-4-1 信访人反映涉嫌犯罪行为的。
      2-5 纪律检查。指各级纪委按照党内法规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主要事项有:
      2-5-1 信访人反映党员和党组织违纪问题的。
      3 信息公开类问题。指行政机关依法或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某些信息。主要事项有:
      3-1 信访人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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