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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5-05-29 10:22:11   来源:教育部网站    撰稿:ljz转   摄影摄像:    ;  评论:0 点击:

教职成厅〔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全力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普职大体相当要求,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各地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进一步巩固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和本地区初中毕业生的实际数量等,按照大体相当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普职招生比例。要逐校核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对于超大规模高中学校要从严控制、逐步调减计划,使学校保持适度规模。
      二、加强统筹管理,进一步推进招生制度改革
      各地要按照国家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要继续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统筹管理,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平台,从制订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组织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实施录取等方面,切实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正,确保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积极稳妥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入学,为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士兵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创造条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条件、招生录取和家庭经济困难资助等相关政策,为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公平的受教育机会。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继续实行月报告制度,7至11月份招生工作期间,每月上旬,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报告一次招生录取情况。中等职业学校秋季招生补录时间原则上截至11月10日。
      三、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提高普及水平和办学质量
      各地要通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扎实推进中职学校达标建设和薄弱普通高中改造提升工作,改善高中阶段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学生提供多元选择的机会,进一步提高普及水平。在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要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做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点。要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辐射作用和区域比较优势,推动建立健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制,加快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质量整体提升。通过在联合招生、互派教师、共建专业、资源共享和学校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合作,基本形成相对稳定的东西、城乡合作办学模式,带动一批西部和农村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满足西部地区和农村学生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的需要。要继续做好新疆、西藏内职班和内高班招生工作。
      四、严肃招生纪律,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作为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招生和办学行为。要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办学严重违纪的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要建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审核备案制度,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对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准入资格必须执行同样标准。严禁初中学校对初中毕业生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干预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社会劳动力“中介”组织利用中职学校进行招生。各地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招生工作规范。对公办普通高中超出核定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严肃查处,通报批评。对中职学校举办普通高中班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中职学籍。招生工作结束后,要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核查。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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