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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补充通知

陕教师办〔2015〕13号


2015-05-20 07:59:04   来源:教师工作处   撰稿:ljz转   摄影摄像:    ;  评论:0 点击: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
      近期,各地按照《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5〕7号)、《关于做好第十批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5〕12号)要求,逐级组织开展特级教师后备人选的遴选推荐工作。一些地市和学校致电我厅,反映评选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不利于特级教师的选拔。为妥善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称要求。2013年4月,我省全面启动中小学教师新旧职称过渡工作,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由于过渡工作完成至今不足两年,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中获得高级教师职务比例未有明显提高。按照陕教规范〔2015〕7号规定的职称条件,小学、幼儿园申报特级教师工作面临人员不足,年龄老化等问题,不利于人才的选拔。因此,各地在具体工作中,可结合实际,对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关于班主任年限问题。考虑到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和班主任工作的特殊性,对从事音体美、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等薄弱、紧缺学科教学工作以及大队辅导员工作的一线教师,各级教科研机构人员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可不作要求。
      三、关于学段学科均衡问题。原则上各地对辖区同一学段、同一学科推荐的特级教师后备人选不得超过3名(西安市不超过4名),确保薄弱紧缺学科有一定比例,防止学科学段过于集中。
      各地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韩润社,029—88668691(兼传真)。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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