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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4-03-06 09:09:15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撰稿:ljz转   摄影摄像:    ;  评论:0 点击:

陕教秘〔2014〕2号

 

各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专业学校:
      督促检查是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监控政策执行情况完善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方面。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教育系统工作执行力,现就进一步加强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全省教育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专题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领导同志网络留言板留言、信箱来信等网民留言反映的涉及教育的事项;新闻媒体、互联网上反映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工作程序
      (一)分解。督查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根据业务分工和管理职责权限,厅办公室将督查事项分解至各承办单位(厅处室、市区教育局、高校等),分类编号登记,设立督查工作台账。
      (二)交办。厅办公室通过电话、签注或下达《陕西省教育厅督查单》(见附件)等方式交办督查事项,明确交办内容、办结时限及注意事项等。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应明确承办人,建立责任制,深入调查,及时办理,并按时限要求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厅办公室说明理由并明确延期办结的时间。
      (四)办结。收到承办单位就督查事项的办结报告后,厅办公室负责登记、报送上级部门和领导审阅,完善台账。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将督查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原则,切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省教育厅将建立回访复查制度和通报制度,定期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及时通报各地、各单位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每年对不断探索工作新机制、新办法,推进工作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敷衍推诿、甚至造成损失的将予以严肃批评。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省教育厅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白莹
      联系电话:029—88668903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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