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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3-24 发布人:王梅 浏览次数:1028

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陕教规范〔2014〕5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加快建立交流轮岗制度。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加快建立和完善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制度,不断扩大教师、校长交流轮岗覆盖面,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教师、校长资源的初次配置和再次配置,推进县域内优质教师、校长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有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教师、校长管理制度和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促进教育公平和择校问题的解决,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2积极创新交流轮岗机制体制。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创新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的方式方法,通过转任交流、团队交流、跟岗学习、支教帮扶等多种方式有效推进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要突出重点。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乡镇范围内以中心小学与村小学、教学点交流为主。
    同时,各市要通过对口帮扶、支教、送教下乡等形式,促进县域间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和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3.合理确定交流轮岗范围和比例。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各县(区)要根据当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名师(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等)、高级教师和一级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30%。中小学教师评定高一级职称时,必须具有农村学校任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各市、县(区)新招聘的教师,按照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首先安排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并纳入教师交流工作计划。
    凡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8年后,均应进行交流轮岗。同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新任校长应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或有3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为了发挥老优秀教师的余热,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名师和高级教师,凡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且本人自愿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返聘,定向支教帮扶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对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支教帮扶的退休教师,可按照“谁聘用、谁负担”的原则给予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
    4.健全完善交流轮岗的保障机制。各市、县(区)要在编制核定、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工资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内,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按需配备、结构优化、动态管理”的原则,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根据班额、生源变化情况统筹使用教师编制。人社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交流计划,及时调整中小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以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
    对主动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的教师和校长,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树模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从2016年起,评选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参评人选须具有2所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或在农村(薄弱)学校有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以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的教师为重点,进一步加强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紧缺学科培训,着力提高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交流教师的业务水平。在省特级教师、省学科带头人、省教学能手评选,以及名师名校长培训和省级骨干教师培训中,优先向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交流的骨干教师倾斜,努力提升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在分配绩效工资时重点向农村、边远山区、薄弱学校和一线教师倾斜,教师周转房要优先保障交流到农村的教师使用居住。
    5.加快推进县管校用的义务教育教师管理制度。各市、县(区)要强化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的统筹管理,为教师、校长资源的均衡配置提供制度保障。落实《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对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按管理权限聘任和管理。按照率先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逐步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公开招聘、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工资待遇、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用3至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县管校用”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管理制度,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
    6.切实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实行“省级指导、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各级教育、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校长队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方案,编制教师、校长交流轮岗5年规划,建立交流轮岗工作长效机制。对城乡之间或跨区域交流的教师、校长,在学校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给予倾斜。
    组织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教育部门全力推进校长交流轮岗工作。
    编制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切实加强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
    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对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人社部门负责对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管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对岗位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
    7.积极推进交流轮岗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适应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各县(区)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2014年全面启动,2016年全面实施。
    各市、县(区)要将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省上将定期对各市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把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义务教育均衡县、“双高双普”县、教育强县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做好教师、校长交流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教师、校长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教师、校长交流取得实效,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