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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关于重申机关作风纪律要求以及违反纪律要求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25 发布人:刘建忠 浏览次数:1607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结合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新城区纪委提出“关于重申机关作风纪律要求以及违反纪律要求的处理办法”,现转载如下,希望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

 

新城区关于重申机关作风纪律要求以及

违反纪律要求的处理办法

一、  机关作风纪律六项要求

1、         机关干部不允许无故不在岗或脱岗,未在岗时应履行请假

销假手续;

2、          严格执行签到制度,不允许迟到早退,不允许出现作风散漫现

象,如举止不雅、打瞌睡、吃东西等;

3、          上班期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玩游戏、QQ聊天、

看电影视频、玩手机、串岗聊天等;

4、          不允许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办事拖拉、

推诿扯皮等现象;

5、          工作时间不允许上网购物或收取网购邮件等;

6、          行业服务窗口单位,接待办事群众要态度耐心热情,工作认真

负责,办事细致高效。

二、  违反纪律要求处理办法

根据中央、省市作风纪律工作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按照

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待岗培训、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停职、免职、解聘或辞退。被问责的,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同时,严格实行“问责倒查制”,单位所属人员被问责的,根据问责情形对所在科室和单位分管责任人乃至主要领导予以追责。问责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被市级以上纪检监察部门及媒体曝光通报的违纪事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检查,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被市级以上纪检监察部门问责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对直接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给予行政及记大过,并建议予以免职。

 

 

                            中共西安市新城区纪委

                             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