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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教师评优有新规 须有一学期交流工作经历

发布时间:2013-03-29 发布人:刘建忠 浏览次数:1295

2013032809:27西安晚报-西安新闻网

 

市教育局、市编办和市人社局日前出台《推进大学区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从今年起,评选特级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必须有累计一学期以上大学区内教师交流工作经历。

根据《实施意见》,实施大学区管理制学校的所有教师,包括副校长及中层管理干部,都要在大学区内成员学校之间进行交流,以此不断均衡教师资源配置。

交流方式分为人事关系变动或不动。其中人事关系不动的,包括跨校兼课、教师结对帮扶、名师上示范课等多种形式。人事关系变动的,包括转任交流和跨校聘任两种形式,原则上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交流。

《实施意见》要求,从2013年起,评选特级教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时,必须有累计一学期以上教师交流工作经历。

今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时,岗位聘任条件除国家规定的条件外,聘任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和八级、九级岗位时,前一聘期内(一般为三年)必须要有一定时期交流工作经历,具体要求由区县教育局确定。上述交流经历不包括职称评聘时所要求的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

延伸阅读:

家长学生每学期评议师德师风 师德差当年不得晋升职称

《西安晚报》2013328日讯(记者 魏鑫)市教育局近日启动师德师风专项教育整顿活动,要求每学期组织教师公开作出师德“承诺”,接受全社会监督。违反师德行为规范的教师,三年内不得参加优秀教师评选。

整顿活动从本月起到910日,为期半年。教师要在法制观念、爱岗敬业、教育方法、为人师表、作风纪律等方面开展自查,其中包括是否歧视、讽刺、挖苦、侮辱、责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精神负担,以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受聘于其他教育机构任兼职教师或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等问题。

市教育局要求,各学校每学期要组织教师向社会公开作出师德“承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建立社会、家长、学生民主评议师德师风的制度,每学期组织一次民主评议活动,并通报评议结果。

市教育局明确,对违反师德行为规范的教师,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升职称、职务,三年内不得参加优秀教师评选,已取得称号的,要取消其称号。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取消其教师资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师德建设抓得不力,导致师风不正、或出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学校校长责任。